《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年5月29日
地方财*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补贴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财*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补贴*策的通知》(财建〔〕号)、《西安市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办发〔〕21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国家有关公告要求,且纳入中央财*补助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动专用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第五条地补资金由西安市推广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共同管理。
市工信委负责在本市完成销售、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地补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确定具体补贴对象,编制车辆补贴计划;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符合《西安市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暂行规定》(市*办发〔〕号),已经享受中央财*补贴并在本市完成销售、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车辆补贴;
第七条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应按照扣除补助后的价格进行销售。
(一)车辆补贴标准
2.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以享受的中央补贴为基数,公共服务领域(包括公交领域,巡游出租车领域,环卫用车、救护车和校车)的单车按1∶0.5给予地方补贴,非公共服务领域的单车按1∶0.3给予地方补贴;
4.对新能源汽车免收元/辆的牌照费;
(二)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
(三)地方财*补贴(地方各级财*补贴总和)不超过中央财*单车补贴额的50%,超额部分市财*将予以扣回。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充(换)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企业向所属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申报充换电设施补贴,并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初审后,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按照《西安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市*办发〔〕80号)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新能源汽车车辆补贴计划在市工信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充(换)电设施补贴的计划在市发改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对不配合推广信息核查,以及在相关部门核查抽查中被认定存在虚假销售、产品配置和技术状态与国家要求不一致、新能源汽车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推广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西安市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市*办发〔〕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