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府文件
云*发〔〕66号
云南省人民*府印发关于加强*务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加强*务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府
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务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76号)精神,充分发挥*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府诚信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健全*务信用管理体系(一)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省公务员局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年底前完成)
(二)建立健全*务失信记录。将各级*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务失信记录。建立完善将各级*府及其职能部门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决的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的制度,细化当地*府在优化执行环境、排除非法干扰、协调解决重大案件等方面的作用,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考核目标及量化考核评分办法,并将有关考核结果报送有关部门作为考核、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参考。各级*府的公务员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决的,不予晋升、提拔。由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务失信记录的采集和公开,将有关记录逐级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依托“信用云南”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级*府和公务员*务失信记录。(各级*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务员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法院,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三)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各级*府存在*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有关*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区域*务诚信状况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务诚信评价结果。对存在*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各级*府,省发展改革委、公务员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四)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各级*府和公务员*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各级*府,省公务员局、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年底前完成)
二、探索构建*务诚信监督机制(一)建立*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上级*府要定期对下级*府进行*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对下级*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牵头;各级*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二)建立横向*务诚信监督机制。各级*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协提案的情况作为*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各级*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三)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对*务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实施区域*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各部门开展*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加强社会监督。(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委省*府信访局,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级*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强*务诚信建设的重点领域(一)加强*府采购领域*务诚信建设。完善*府采购诚信体系,强化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加强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的业务指导,探索建立供应商履约评价制度,推动在*府采购评审中应用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对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通过*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告。完善*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并与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提高*府采购活动透明度。(省财*厅牵头;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级*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二)加强*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务诚信建设。强化*府有关部门责任,建立*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明确*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省发展改革委、财*厅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级*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年底前完成)
(三)加强招标投标领域*务诚信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探索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府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级*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年底前完成)
(四)加强招商引资领域*务诚信建设。完善招商引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策,避免恶性竞争。规范地方*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府换届、有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有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各级*府牵头;省招商合作局、法制办,省法院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五)加强地方*府债务领域*务诚信建设。建立规范的地方*府举债融资机制,开展地方*府债券信用评级,促进*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地方*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地方*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地方*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省财*厅牵头;各级*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年底前完成)
(六)加强街道和乡镇*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各县、市、区人民*府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地本部门*务诚信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协调解决*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加强各地各部门协作配合。(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快法规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务诚信建设法规规范。加快推进*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务公开、行*审批制度改革、*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及*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省*务诚信建设、行*审批制度改革、公务员诚信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以*务诚信引领社会诚信,结合实际切实有效开展有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办法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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