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对象
对我市注册的企业、商协会,在境外设立企业或机构,主要从事国际营销、品牌经营、产品展示、商品配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活动,并致力于拓展海外市场、促进外经贸发展的,给予支持。
二、设立依据
《深圳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提升质量的若干措施》(深府〔〕51号)
三、支持数量和方式
符合条件的单个境外项目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单家企业、商协会资助上限不超过万元。
支持方式:无偿资助。
四、申报条件
资助申请主体应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经营运作良好,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境外项目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于年1月1日之后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资助分为以下三大类型,需具备相应的条件:
(一)建立境外销售渠道的企业或机构
1.申请主体拥有自主品牌,有实际进出口业绩;
2.在境外已设立2个或以上企业或机构,从事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等活动,且运营正常;
3.境外建有营销网络,实际投资总额达50万美元。
(二)设立企业境外品牌营销中心
1.申请主体境外实际投资规模在50万美元以上,派有长驻工作人员;
2.在境外商场、购物街、超市等经营形象突出的自有品牌零售网点,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或企业通过创建或收购国际著名品牌,在境外设立或承接营销渠道并进行品牌推广;或企业在海外设立独立的仓库,具备品牌推广、营销接单、售后服务、物流配送等功能;
3.企业有实际进出口业绩,其中自主品牌销售占出口额50%以上。
(三)建设深圳产品海外营销中心
1.境外实际投资规模在50万美元以上,展示的深圳企业达到10家以上,或深圳自主品牌占50%以上;
2.具备完善的品牌推广、营销接单、售后服务、物流仓储等功能,派有长驻管理服务人员,常年以展示和销售为主,具备完善的管理服务体系;
3.每年带动深圳企业在这一国家(地区)的出口。
五、申请材料
1、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专项资金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