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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淄博、东营等法院推进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探索完善破产制度。
年初省法院分别确定济南、淄博、东营3个中院,以及高青县法院、东营市东营区法院、德州市陵城区法院3个基层法院为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法院。
工作回放年3月5日,高青法院出台了《关于企业破产中对有关个人债务一并集中清理的意见(试行)》,为辖区范围内个人债务清理工作提供了规范指引,标志着高青法院个人破产试点工作正式起航。该意见在创新方面,坚持四项原则:(一)程序规范原则(二)清理合法原则(三)意思自治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高青法院制定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意见为山东省发布的首份个人破产有关的规定,为全国第三个发布法院。在推进和探索个人破产制度方面,填补了我省个人破产制度探索和建设的空白。年以来,高青法院根据“意见”先后推进股东孙某、张某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法人代表徐某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股东柏某、董某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共三起案件。在试点过程中发现了个人破产推进中的许多难点和症结,为国家出台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鲜活的案例支撑和实务思考。作为全省首份个人破产规范性文件,在法院及破产领域引起了广泛的热议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