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淄博市实际,淄博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拟修订《淄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信息数据接入监管平台;车辆应当在淄博市行*区域内注册登记,车龄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日未满3年。
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不低于11万元;车辆应该符合下列技术标准:轴距不小于mm,新能源车辆续航里程不少于千米,轴距不小于mm;从事网约车的车辆行驶证应当注册为营运性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变化,可以重新确定车辆具体标准和营运条件,并及时对外发布。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网约车车辆实行一车一平台、一车一证模式。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以及平台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运营。
对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可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开展预约出租汽车经营,鼓励巡游出租汽车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巡游出租汽车从事网络预约经营的,其车辆准入条件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自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