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痛吗?如果刚才是10级,现在是几级啊?”
“不怎么痛了,顶多是3级。”
“会影响之后的母乳吗?”
“没有影响。”
这是11月27日上午10点,医院产房里,发生在麻醉科主任严海雅和一名产妇之间的对话。接受分娩镇痛不到5分钟,刚才还痛得大叫的产妇已渐渐恢复平静。
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开展分娩镇痛试点工作的通知》,将试点无痛分娩并逐步在全国推广,越来越多的准妈妈将不必再忍受分娩剧痛带来的折磨。
目前,医院、医院、宁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均可实施无痛分娩,其中医院、宁大附院等已实施10多年,并于近两年推出24小时无痛分娩服务。
宁大附院医生在为产妇实施分娩镇痛(由受访单位提供)
越来越多产妇选择无痛分娩疼痛等级是医学界对疼痛程度划分的等级,通常有10级。“一般来说,顺产产妇所经历的疼痛会达到10级。”
医院分娩室护士长吴蓉蓉说,在无痛分娩没有实施前,走进待产室,可以说是“*哭狼嚎”,而现在无论是白天还是黑夜,医院待产室里基本是静悄悄的。
“虽然每个产妇的痛感不一样,但使用无痛分娩后,90%的产妇能降低痛感3-4个等级,甚至完全无痛。”宁大附院麻醉二科主任邓迎丰说,麻醉后,产妇的疼痛会在5-10分钟内得到缓解甚至没有疼痛,很多产妇因之前没充分休息,打完麻醉针之后就安然入睡了,“而且这种麻醉只对感觉神经起作用,保留了运动神经的功能,子宫肌肉依然收缩有力,不影响生产。”
吴蓉蓉告诉记者,医院的无痛分娩率目前已达90%,这意味着每个自然分娩的产妇中,就有90人选择了无痛分娩。医院也是如此,据了解,宁大附院和医院的无痛分娩率已分别达到70%和62%。
“无痛分娩”关键在麻醉医生配备情况“医院的无痛分娩率之所以能达到90%,主要是因为近年提供了24小时无痛分娩,晚上也可以无痛分娩,最多的时候,一个晚上做了12例,平时最少也有四五例。——严海雅
”实施无痛分娩的关键在麻醉医生,不管白天黑夜,要能随叫随到。
医院麻醉科现在有40余名麻醉医生,每晚值班的有4名,其中有1名医生专职在分娩室值班,其他麻醉医生也会随时支援。
宁大附院年年初专门成立了麻醉二科,麻醉医生全天候进驻产房,较早实现了麻醉师“7×24小时”提供无痛分娩、产妇病情观测服务。
认知不足、未纳入医保等因素影响推广吴蓉蓉告诉记者,在医院未选择无痛分娩的10%产妇中,除了客观因素限制外(比如有顺产禁忌症、麻醉禁忌症和凝血功能异常的产妇不能选择无痛分娩),另外一部分是“不了解”或“觉得费用高”。”
严海雅说,无痛分娩采用的是和剖宫产同样的麻醉药物,但其浓度和剂量不到剖宫产手术的十分之一,通过胎盘的药物微乎其微,对产妇、宝宝几乎没有影响。
“主要是产妇及其家人的观念问题,尤其是老人,认为上一辈生孩子都是这么生的,怕打麻醉对宝宝有影响,因此有抵触情绪。”宁大附院分娩中心护士长仇春波告诉记者,现在仍有不少孕妇因担心分娩剧痛而选择剖宫产。
此外,医院目前的分娩镇痛费用为元到元,但不能列入医保,需自掏腰包。“有时经常是女方想无痛分娩,但男方可能考虑到经济因素,最后放弃了。”吴蓉蓉说。
多位医生在采访中向记者表示,无痛分娩的费用未纳入医保,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无痛分娩技术的推广,因此,他们呼吁尽早将其纳入医保。
分娩镇痛攻略无痛分娩的整个麻醉实施过程从消*开始只需3-5分钟,除了表皮局麻时能感觉到些微刺痛外,其余时候只会有一些酸胀感觉。
打针前,产妇需要得到麻醉医生和产科医生的“双重认可”。患有败血症、凝血功能障碍、颅内压增高等的产妇不能进行无痛分娩;有背部受伤、腰椎骨折或腰椎手术史等,须向麻醉医生提前说明。产科医生则从胎心监护、宫开程度、宫缩强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实施分娩镇痛的时机。
打针时,医生会让产妇保持侧卧位,背部尽量靠近床一侧边缘,蜷缩成“大虾”,头和膝盖尽量靠近肚子,后背拱起,使整个脊柱充分展开,充分暴露脊椎间隙。
只要不存在“卧床指征”,实施镇痛后产妇可以正常下地活动,但出于安全考虑,一定要由医务人员搀扶下床。
不过,很多医生都建议,由于之前很多产妇都会因疼痛而没有休息好,最好是打完针就美美睡上一觉,为接下来的分娩积攒力气。
来源宁波晚报记者房伟通讯员马蝶翼庞赟
编辑曹歆丨吕瑞婷
宁波晚报
装配式建筑
装配式建筑是指用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在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
从结构形式来说,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都可以称为装配式建筑,是工业化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种建筑的优点是建造速度快,受气候条件制约小,既可节约劳动力又可提高建筑质量,用通俗的话形容,就是像造汽车那样造房子。
宁波市人民*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
甬*办发[]30号
各区县(市)人民*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71号)、《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和《浙江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办发〔〕号)等文件精神,经市*府同意,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快宁波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大力发展预制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多种形式的装配式建筑,到年全市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20%以上,年全市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5%以上。
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宁波市行*区域范围内*府(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他项目按照“不同区域分类推进”的原则,以宁波市中心城区和各区县(市)、开发园区管委会中心城区为重点推进区域。
(一)年-年(重点推广期)
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在宁波市绕城高速(G)围合范围内新建项目中的单体建筑工程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上述围合范围以外的区域,各区县(市)、开发园区管委会按照各自的城市规划,中心城区新建项目不少于30%的计容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他区域新建项目不少于10%的计容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筑。单体建筑预制率不低于25%。
(二)年-年(全面推广期)
年1月1日起,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以及宁波国家高新区、6个卫星城行*区域范围内和其他区县(市)、开发园区管委会中心城区新建项目中的单体建筑工程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他区域新建项目不少于20%的计容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筑。单体建筑预制率不低于40%。
二、工作措施
(一)各区县(市)、开发园区管委会要按照《浙江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建设发〔〕号),开展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应由本级*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各区县(市)、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将专项规划确定的装配式建筑控制性指标纳入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条件。
(二)各区县(市)、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加大对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科学规划,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要求,结合工作目标和实际情况,于年4月1日前制定出台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大*策支持力度,依法在用地保障、财*补助、金融支持、税费优惠、行*审批、科技创新等方面给予*策倾斜,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三)加快提升装配式建筑产业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发挥建筑业上市企业和龙头骨干企业的推动作用,积极引导相关企业进行资本、技术、产业等资源要素整合,做大做强,加快产业优势集聚;优化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合理布局,形成良性市场供需机制,鼓励大型商品混凝土、预制桩、传统钢结构等生产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形成一批规模化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设计、监理、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完善专业化分工协作机制;加快发展设备制造、物流、绿色建材等相关产业,形成上下贯通、融合发展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链。
(四)积极创建国家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加快制定装配式建筑示范区县(市)、开发园区管委会、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推进装配式建筑示范区县(市)、开发园区管委会创建工作;推进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建设,重点扶持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工业化和信息化水平高的设计研发、部品部件生产和工程建设企业;推进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建设,统筹规划布局,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各区县(市)、开发园区管委会选择1-2个可借鉴、可复制的典型工程,全面开展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建设。
(五)装配式建筑项目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设计、生产、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工程总承包。*府投融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只有少数几家建筑工业化生产施工企业能够承建的,或需要专利、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的,按照《浙江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办发〔〕号)执行。
(六)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的投入,宁波市财*应加大市级建筑业专项扶助配套资金投入,将装配式建筑纳入扶助范围,重点支持装配式建筑技术创新、基地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加大对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BIM设计协同平台等技术的研发和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规范编制的扶持力度。
(七)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居住建筑和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可享受以下优惠*策:
1、施工企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建设单位缴纳的住宅物业保修金以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全装修商品房项目,完成正负零标高以下工程,并已确定项目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申请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0层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主体结构分段验收。
3、消费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在符合贷款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贷款额度可上浮20%,但每户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限额的规定;对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农民自建房,在个人贷款服务、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其他
(一)本通知中的装配式建筑是指采用工厂化生产的预制构件或部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装配式建筑按《浙江省工业化建筑评价导则》和地方性细则予以认定。
本通知中的新建项目是指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新立项或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划拨决定书的项目。
(二)因项目条件限制,无法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经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组织召开相关方案专家论证通过后,可以不采用装配式建筑。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办发〔〕99号)和《宁波市人民*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甬*办发〔〕7号)中相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波市人民*府办公厅
年3月16日
共享平台
建筑资料
长按识别左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