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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来了,山东第10例输入病例!·一男子被入境人员传染,仅仅因为走过同一处楼梯3月24日淄博市城市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淄博市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为规范我市城区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管理,强化夜间消费安全,营造整洁、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夜间经济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市城市管理局代市*府起草了《淄博市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办法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年3月24日至3月30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市城市管理局。并注明修改意见者姓名、联系方式。公众可对《办法》提出意见建议,我局对相关意见建议将依法依规进行采纳。
反馈意见建议请发送至电子邮箱:srk.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夜间经济街区(夜市),是指在城区特定地段、夜间特定时段,以特色餐饮、购物、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业态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建成区内设置夜间经济街区(夜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鼓励培育发展高端特色、品质活力商业街区(夜市),促进夜间经济时尚化、休闲化、多业态发展。
第五条夜间经济街区(夜市)规划布局遵循“定点定时,安全环保、卫生洁净、配套齐全”的原则合理设置。禁止在主次干道两侧及学校、幼儿园、医院、住宅集中区和噪声敏感的建筑物周边开办夜间经济街区(夜市)。夜间经济街区(夜市)应选择外来人口聚集、消费便利的传统商业街区及经营活动不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
第六条认定为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的区域,由各区县*府(管委会)确定经营范围、时段和四至区域,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夜间经济街区(夜市)按照“*府引导、市场运作、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原则,高起点规划设计,高标准规范运营。各区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统筹本地区夜间经济街区(夜市)规划建设的组织实施,完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环卫服务设施等;各级城管部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监管,严格市场经营管理秩序。
城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明确相关支持保障措施,将地摊经营商户纳入管理服务对象进行规范化管理,统筹推动夜间经济街区(夜市)建设和发展。
公安部门负责夜间经济街区(夜市)周边机动车停放管理秩序及社会治安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夜间经济街区(夜市)商户油烟噪声污染监测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整合夜间经济街区(夜市)周边公交运力,满足群众出行。
商务部门负责夜间经济街区(夜市)商业业态规划引导,促进业态协调发展。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开发夜间文旅融合项目,推出夜间旅游产品。
消防部门负责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的消防安全监督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的经营秩序、餐饮类经营业户的食品及燃料气瓶安全监督管理。
其他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加强对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部门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夜间经济街区经营管理
第八条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经营者应依法经营,亮证经营;应标明出售商品品种、价格;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上市、撤市。
第九条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经营场应具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设施和条件,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划定地界,固定摊位,设立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经营标识牌。摊位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定点定位,不得越线;
(二)应当限时经营,具体时间由各区县*府(管委会)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三)应配备完善满足经营需要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给排水、垃圾分类、供电照明及消防设施;餐饮经营区域内应设有充足完善的上下水设施,方便和满足商户用排水;
(四)周边合理设置公共厕所和停车场地,并有醒目标识。
第十条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经营设施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各区县*府(管委会)应对摊档和经营设施进行统一设计规划,摊位按照经营品种、类别摆放;
(二)经营设施应与经营场所的给排水设施和供电照明设施对接,并按规定使用统一摊位(车)名称、标识;
(三)经营设施干净整洁,美观无破损;
(四)餐饮及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设施加装符合要求的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第十一条夜间经济街区(夜市)食品、餐饮经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不得采购、加工、出售腐烂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所有烹饪、熟食制作、加工只能使用半成品,不得现场宰杀、加工。
(二)使用清洁能源,禁止使用散煤、煤球、煤炭、焦炭、木炭等非清洁能源,减少明火使用;摊位须配备油烟净化及地面防护设施,避免对空气和地面造成污染;
(三)使用卫生达标的消*餐具或一次性可降解环保餐具,不得使用未消*餐具,不得现场洗涮餐具;
(四)配备专门的餐厨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餐厨垃圾应密闭储存和处置;
(五)每个餐桌应放置文明就餐提示牌,餐桌下面要配备套袋垃圾桶,做到垃圾入篓并及时收集清运。
第十二条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环境卫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者应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不随意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收摊后做好摊点周边的环境卫生清理工作,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
(二)每处夜间经济街区(夜市)应配备充足的专职保洁人员,不间断地进行垃圾清扫,保持环境整洁、垃圾收集容器使用规范、窨井畅通;
(三)各摊点实行垃圾分类管理,废弃物均应集中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内,日产日清,满溢时随时清理;
(四)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卫设施干净、整洁、完好,破损、缺失的要及时维修、更换;蚊蝇孳生季节要定期消*,确保无苍蝇蛆虫孳生;
(五)营业结束后2小时内应组织清扫保洁和清理器具;每周应对地面的油污不少于1次大清洗,确保地面无污垢、无附着物、无积水。
第十三条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经营秩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摊位设置合理,物品摆放有序;无擅自占用、损毁和破坏公共设施行为;无超范围经营、擅自乱设摊点行为;
(二)落实专人引导车辆按规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周边道路车辆及行人通行;
(三)服装百货、小商品摊位应与食品经营摊位保持一定距离,划行归市、有序经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区县*府(管委员)应加大夜间经济街区(夜市)基础设施改造和修缮的投入,配备充足的夜间管理人员和环卫保洁人员。
第十五条各区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监督管理制度。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管理机构负责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的上市、撤市管理,逐户按标准落实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管理的要求,并现场督促整改,巡查管理市场秩序,检查消防、液化气罐等设施安全,指挥车辆有序摆放,组织实施不间断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定期组织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夜间经济街区(夜市)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考核及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各区县*府(管委会)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经营者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经营者违规违法行为,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行*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行*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淄博市城管系统服务保障夜间经济措施
一、调整道路洒水冲刷模式。将夜间经济街区(夜市)周边机动车道夜间洒水时间延至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结束半小时后进行,减少对商户、市民的影响。定期对夜间经济街区(夜市)周边辅道人行道全覆盖冲刷。二、加大夜间经济街区(夜市)保洁力度。督促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管理机构增配保洁员,经营期间巡回捡拾,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结束后及时清扫路面、恢复地面整洁,确保不影响环境卫生。加大周边保扫频次,夜间经济街区(夜市)休市次日6点前整理到位,路面见本色。三、加强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指导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管理机构按照标准配置和使用生活垃圾桶、餐厨废弃物收集桶,做好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收集。根据实际需求适时、合理调整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的收运频次,确保垃圾收运及时。四、提升亮化绿化档次。将夜间经济街区(夜市)特色街区纳入年度工作重点整治项目,提升周边绿化亮化档次,为夜间经济提供洁、净、明消费环境。五、24小时开放公共厕所,及时维护设施保障正常使用;完成夜间经济街区(夜市)周边主次干道公厕导向牌的设置,为商家及市民提供良好的如厕环境。六、规范开展形象展示推广活动。允许经营者特定时段,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市容环卫等相关规定,不扰民、不影响交通秩序的前提下,利用夜间经济街区(夜市)街面开展形象展示推广活动,但不允许有经营门头的店铺在店外直接经营销售商品。七、适当放宽夜间经济街区(夜市)广告牌匾设置条件,快速审批,一次办好。八、全面做好执法服务保障。各区县局要成立夜间应急服务保障队伍,为夜间经济提供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服务保障。对夜间经济街区(夜市)区域外占道经营行为,仍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九、强化宣传引导力度。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和*策引导,让市民知晓夜间经济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有关要求,倡导经营业户自觉守法经营、文明经营;加大对夜间经济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服务保障工作经验做法的宣传报道力度。》》》》》(点击这里看精彩视频)淄博教育局密集发布,事关开学、中考、抽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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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董秀编审:刘淼来源:淄博市城市管理局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